深圳市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團體標準管理,更好發揮市場作用,增加標準有效供給,以高標準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團體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是指在深圳市注冊或登記的社會團體組織,包括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組織。
第四條 團體標準是我國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鼓勵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
第五條 團體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市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各行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各轄區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團體標準化工作,各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團體標準化工作。
第六條 鼓勵團體以國際一流、行業最高為標桿,建立行業先進標準體系,制定發布團體標準;鼓勵團體積極探索標準與研發、標準與業務流程相結合的途徑;鼓勵團體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
第七條 鼓勵團體將團體標準推廣作為企業標準;鼓勵團體標準轉化為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或者國際標準。
第二章 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團體標準:
(一) 在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二)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但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第九條 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
第十條 團體應當建立具有標準化決策、管理協調和標準研制等功能的內設機構;配備熟悉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建立、完善團體標準制定、修訂和定期清理工作制度。
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和審查、通過和發布、復審;團體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
第十一條 制定、修訂團體標準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名稱、代號與實際一致;
(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三)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增強產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換性,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禁止利用團體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團體代號、標準順序號及年代號組成,其編號規則如下:
其中社會團體代號由社會團體自主擬定,可使用大寫拉丁字母與阿拉伯數字的組合。團體代號是團體的標識代碼,由各團體到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注冊合法且唯一的代號,不應與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已有的社會團體代號相重復。順序號為該團體發布團體標準的順序編號,年代號代表團體標準發布的年份。
原已制定發布的團體標準,可在注冊后重新編號發布。
第三章 聲明公開
第十三條 團體應當在團體標準發布后且產品正式生產、服務正式提供前自我聲明公開團體標準,具體規定按照《深圳市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企業采用已聲明公開的團體標準作為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的,應當經團體授權并自我聲明公開。
第十五條 經聲明公開的團體標準的有效期為三年,團體標準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團體應當對團體標準進行復審: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發展方針、政策做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的;
(二)新發布了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作了修訂的;
(四)團體成員生產工藝或者原材料配方發生重大改變的;
(五)其他應當進行復審的。
團體標準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復審,復審周期不超過有效期,復審后應當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結論。
第十六條 團體標準經復審為繼續有效且聲明公開有效期即將屆滿的,團體應當在該標準聲明公開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重新辦理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逾期未辦理的,該團體標準失效。
團體標準經復審為修訂的,修訂后團體應當重新辦理自我聲明公開。
團體標準經復審為廢止的,團體應當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上聲明。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七條 鼓勵團體制定并公布本行業需要公開的標準清單和標準的關鍵指標清單,并指導企業完善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開展標準對比、評價與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各轄區局、各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團體公開的團體標準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各轄區局舉報。
第二十條 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各轄區局負責對團體自我聲明公開的團體標準信息進行監督檢查,并處理有關聲明公開團體標準的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 團體標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制定該團體標準的社會團體承擔主體責任,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各轄區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相關標準,并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團體標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團體標準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請于2017年12月30日前予以反饋。
聯系人:周先生,聯系電話:0755-83070179
電子郵箱:ZhouYP@szmq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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