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由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主辦的“標準必要專利國際研討會”在京召開。
工信部科技司副巡視員常利民在開幕式致辭中講到:標準和專利都是屬于通行的國際準則,標準是公權力的財產,專利是發明創造者、首創者所擁有的、受保護的權益,簡而言之專利是一種私權。標準和專利已成為我國企業特別是制造業進入國際市場的敲門磚。當前我國企業正在融入國際市場的競爭,本著公平無歧視的原則,應著力尋求標準與專利的助力點。
會議主題一“標準必要專利(SEPs)的全球治理——尋求平衡”討論了全球主要國家地區及國際相關機構平衡創新、標準和專利、反壟斷關系的相關政策。該主題由歐盟駐華標準化專家項目總監徐斌主持。麥斯達夫獨家分享專家觀點如下:
國家發改委價監局反壟斷二處副處長 吳東美
知識產權案投訴的主要問題分兩類:
1.許可費的高低與許可條件方面的問題;
2.許可談判過程中雙方的行為。
而反壟斷處分析問題的原則是:
1.尊重知識產權價值,禁止濫用,遵循反壟斷法的分析框架;
2.不會因為經營者擁有知識產權就推定在市場擁有支配地位,而是要遵循原則,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經營者的支配地位;
3.充分考慮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考慮對競爭和創新的限制性影響和積極影響。
在遵循這些原則的同時還要考慮一些條件,比如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和積極影響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是否使消費者得到利益;是否促進產品的互聯互通,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吳處長表示知識產權人當然有積極貢獻,而標準的實施人在運用、推廣、擴大生產等方面也有貢獻,所以要平衡好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人之間的關系,以促進競爭和提高消費者福利為標準。
吳處長還探討了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對相關市場的界定,界定了商品市場和技術市場的范疇。而界定中的原則和方法,要考慮運用到專利的商品市場和專利的技術市場,而專利的屬性、用途、知識產權的期限和轉換成本要看其是否具有可替代性。若專利具有地域特征,則要考慮其地域性。
第二個問題是關于不公平高價。我們在對許可費糾紛的問題判別中,既要尊重市場和市場經營者之間的談判行為,也要對構成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進行規制,考慮的因素既包括計算方法和對商品價格的貢獻、許可條件和地域因素,也包括市場經營者是否采取過不正當行為等因素。
第三個問題是關于專利聯營。專利聯營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將各自的專利共同對外許可的行為。吳處長指出專利聯營一般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許可效率,具有促進競爭的效果,但是專利聯營也可能排除和限制競爭。
而判別構成壟斷的因素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1.市場份額和對市場的控制力;
2.是否涉及具有替代關系的技術;
3.是否限制聯營成員單獨對外許可;
4.是否通過聯營排斥具有替代關系的技術以及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
5.是否通過聯營進行交叉斜跨過獨占性回授、訂立不質疑條款及實施其他限制等;
6.是否通過聯營以不公平高價許可專利來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或實施差別待遇等。
國家工商總局處長 陳健
明確相關市場的基本概念:根據反壟斷法第12條的闡釋,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陳處長指出,在反壟斷調查中需要界定相關的商品市場和地域市場。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第三條規定,相關商品市場是根據商品的特性、用途和價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認為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一組或一類商品所構成的市場;相關地域市場是指需求者獲取具有較為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的地理區域。這些地域表現出較強的競爭關系,在反壟斷執法中可以作為經營者進行競爭的地域范圍。
陳處長以華為反訴IDC專利標準壟斷案為例,講述了相關商品市場的界定實例,并通過案件中雙方的觀點,引申出了我們需要思考幾個點。
第一,案件中IDC方并不認可法院將其在3G知識標準必要專利市場視為相關產品市場的觀點。IDC的理由是,根據必要專利的特殊性,僅憑被告自身的必要專利涵蓋的技術,是不可能制造出終端產品的。而通過我們剛才根據反壟斷法對相關商品市場概念的解讀,明白了相關商品市場必然是有型的商品,其中的技術不能作為商品。另外指出一點,本案中雙方的糾紛是關于專利許可行為的糾紛,而與最終有型產品的制造并沒有直接關系。
第二,我們可以考慮標準本身是否可以作為一個商品市場呢?IDC表示,自己在2G、3G、4G的主流標準中必要專利的數量遠不及技術標準中全部專利數量的一半。IDC的觀點是將標準劃分為一個市場。然而標準是不能夠作為市場的,因為合格技術標準不是產品。
第三,本案中糾紛對象是IDC的5項專利,華為獲得IDC的這5項專利授權許可的目的是達到標準要求,從而塑造一種強制力和約束力,這種強制力和約束力帶來的是一種標準。而現實中是否涉及其它專利還需要一個判斷過程。要知道使用不同標準生產的產品不存在競爭關系。
最后陳處長解讀了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判定。根據《反壟斷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 (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有前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若有證據證明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亦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條法一處處長 張永華
近幾年標準必要專利糾紛越來越多,呈爆發式增長。為什么發生的此類糾紛越來越多呢,張處長認為目前的法律框架還不健全。他還舉個例子:乘客機場下機后等出租車,打車乘客說自己等了半個小時才坐到車,出租車司機說自己等了3個小時才拉到客,供求雙方都有需求,然而供求雙方都不滿意,這說明機場等車制度有問題。張處長個人分析:目前來看,我國前端和后端的規則都已經確立了,前段(主要是標準制定組織)確立了標準知識產權的政策,核心是要做出許可聲明,即你可以選擇是否要把你的標準納入標準必要專利當中去,如果你要將你的技術標準納入標準必要專利中去,就必須接受標準知識產權政策的約束,做出FRAND許可的聲明,這種約束應該是目前各個組織都遵守的做法。
在我國,國家標準委和國家質檢局制定了國家設立標準必要專利的規定,但是個人感覺這樣的要求還是過嚴,因此,這樣的不確定性引發了很多糾紛,原因之一是用FRAND許可原則主要還是一種自我約束,是某些標準制定者聯盟或組織自愿的,把自己的先進經驗化為標準提供給市場,從而保證標準執行的效率來進行的自我約束。這種自我約束是標準制定者提出的,然而,標準使用者和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之間的許可就成為了一個個具體合同,原來聲明式的自我約束對于后續具體的專利許可合同來說,約束力是比較低的,所以許可的不確定性增加,雙方對許可條件、費用的費率會產生糾紛。
另外一個原因在于許可使用權,目前每個領域中的標準必要專利的數量越來越多,規模龐大,現在的收費模式是各個專利權人各自收錢,造成了費用的疊加,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收得多,沒有支配地位的收不到錢,而造成貧富不均。這是信息產業的現狀,專利數量龐大。專利權人都是找終端產品商來收錢,從而給終端廠商造成巨大壓力。同時不可思議的事也在出現,即標準必要專利權人還跟手機代工廠商收錢,比如跟富士康收錢,這就好比汽車專利權人跟汽車裝配工人收專利費,這種亂象造成糾紛頻發。因此,我們的政策制定者也在努力探索完善標準必要專利的相關規則。
張處長最后認為標準必要專利組織要加強會員的自我約束力,做出更多的承諾來維持標準必要專利的秩序。關于使用費的計算應當回歸到跟傳統行業領域一樣的、正常的計費方式上去。
Copyright 2018-2020 mystuff.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備18022289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31113號
技術支持:晨曦元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