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由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主辦的“標準必要專利國際研討會”在京召開。會議主題二“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FRAND)與禁令救濟”討論了做出FRAND許可承諾的標準必要專利(SEPs)權利人要求法院對侵權人發布禁令時,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司法機構如何裁決等問題。該主題由北京超凡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超凡股份常務副總裁姜丹明主持。麥斯達夫獨家分享專家觀點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審判長 李劍
標準必要專利在中國司法實踐的演進。關于禁令的問題,事情原點在于納入標準專利的性質是否發生了變化,專利權人與專利使用人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起碼不是五五開。
世貿組織(WTO)參贊 吳曉萍
吳參贊表示FRAND計算問題是所有專利糾紛的核心。專利技術價值的計算問題,對專利權人和專利使用者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對處理案件的法院審判人來說也是個挑戰,價值計算始終是困擾法官的事情。
吳參贊認為在許可費的商討中,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協調:
1.什么是許可合理要約和合理條件;
2.關于如何認定強制許可中合理的許可費以及如何確定企業要價是合理的;
3.如果強制許可的發放是為了糾正反不正當競爭,那這種情況的許可費應該低于正常情況下的許可費水平;
4.如果侵權事實確定,法院在進行賠償費確定時,要考慮善意侵權和惡意侵權兩種情況,兩種情況費用不一樣。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庭長 姜穎
隨著司法的進展,此類案件數量逐漸增多,社會很關注三類案件:
1.專利權人提起的侵害利益案件。
2.壟斷案件。既有標準使用人提起的壟斷糾紛,也有專利權人提起的確認不構成壟斷的案件。
3.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糾紛。既有專利權人提起訴訟的,也有標準的使用人提起的訴訟。
從涉及的領域看,通信領域居多,醫藥、司法實踐的問題難點是確定不壟斷和許可使用費的爭議。有個問題,那就是法院能否受理要求確認不壟斷訴訟,在確認不壟斷和許可使用費訴訟中,任何時候都能夠提起爭議嗎?還是必須要有些條件?個人理解:在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上,利益雙方肯定會有一個協商和討論的過程,而不能一步到法院,應該進行條件限制。
談一點FRAND承諾的法律性質。司法實踐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往往是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之后,被告抗辯說雙方已經進行了FRAND承諾,所以對許可專利使用人使用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如果有爭議,也是許可條件的爭議,而不是許可關系成立與否的爭議。但專利權人往往會說,我進行了FRAND承諾,不代表許可關系的成立,這只是一種要約邀請,雙方達成協議才能確立許可關系的成立。
司法是如何認識的?最高法最早的認識是:僅僅參與了標準的制定就有了專利使用許可,但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理解被推翻。個案批復不能作為裁判依據,專利權人參與了標準制定不意味進行了專利許可。關于禁令適用問題,最高法司法解釋中也能看出,如果是標準使用者的過錯,則下發禁令,如果是專利權人的過錯,則不發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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